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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采供血机构及执业认可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卫生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采供血机构及执业许可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二)符合《血站基本标准》。

五、申请材料目录

    设置血站: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二)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三)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四)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的,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注册登记:

    (一)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血站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四)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五)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包括采供血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范围(服务半经、服务方式)、供应量(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项目、供应量);

    (七)血站的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

    填表—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发证

七、行政许可的形式

    发证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要求

十、收费项目及标准

    无


来源: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编辑:展悦
2006-3-13 17: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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