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卫生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采供血机构及执业许可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二)符合《血站基本标准》。
五、申请材料目录
设置血站: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二)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三)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四)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的,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注册登记:
(一)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血站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四)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五)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包括采供血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范围(服务半经、服务方式)、供应量(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项目、供应量);
(七)血站的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
填表—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发证
七、行政许可的形式
发证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要求
十、收费项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