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卫生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四、申请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
(一)化妆品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
(二)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有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经营等厂房或场所;
(三)生产经营环境达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明;
(五)单位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符合相关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三)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六)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检验仪器目录;
(九)产品类别、品种目录;
(十)生产环境卫生学评价报告;
(十一)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十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
填表-受理-现场审查-审核-审批-发证
七、行政许可的形式
化妆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特殊需要对现场和实物复检的,审批时限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由卫生行政部门向企业告知理由,并在收到企业并联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的工商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要求
十、收费项目及标准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