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4日讯 天津市一家摩托车生产厂的法人代表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竟然指使会计采取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方法,少列收入129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了335万余元的税款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摩托车厂已构成单位偷税罪,对该厂处以罚金350万元,同时以偷税罪判处厂长及会计两名责任人有期徒刑四年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被告人提起上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市某摩托车厂在经营期间,该厂法人代表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时任会计的被告人陈某,采取销售货物不开销售发票的方法,将销售的货款总计1298万余元不结转产品销售收入,而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的手段,少列收入1298万余元,偷税总计335万余元,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77.96%。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摩托车厂系纳税人,其以逃避缴纳应交税款非法获利为目的,采取销售产品不开具发票,将销售收入不计收入账,挂在“预收账款”科目的手段,偷税335万余元,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77.96%,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偷税罪。被告人刘某系单位的主管人员,单位偷税由其决定,被告人陈某系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实施偷税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作为主管人员,理应遵守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缴纳税款,但其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酌情对其分别予以处罚。故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某摩托车厂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北、李晓园、刘虹、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