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4日讯 一贸易公司经理利用做中间商带客户看货的机会,掌握了买卖双方的情况,后假冒货主提走一集装箱货物予以变卖。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该男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7岁的于某是山东省人,在山东省一家贸易公司日照分公司任经理。2005年5月,北京一家公司将两集装箱废旧塑料存放在天津市塘沽天海堆场。当月15日,于某作为中间商带客户欲到该堆场看货,并与北京公司业务员王某取得联系。但王某称没有时间,让于某直接带客户去看货,并将货主名称和集装箱号告知。于某随即将王某告知的货主名称和集装箱号提供给了天海的现场理货员,并以货主名义带客户看了货。当日下午,于某竟假冒货主将其中重25.5吨的一集装箱废旧塑料提走,变卖得6.4万元,后逃回原籍。几天后,于某被抓获归案,赃款被全部追缴。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