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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卫生局(联审联办部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四、申请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中报审核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三)具有与开展配制制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开展配制制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与开展配制制剂相适应的卫生条件;
(六)具有健全的配制制剂质量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人批复证件;
(三)申报审核的配制制剂名称;
(四)设立制剂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办理程序
填表—受理—审核—现场勘查—批复
七、行政许可的形式
批复
八、办理时限
总办结时限为25个工作日
本部门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九、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要求
十、收费项目及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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