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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设立变更(1)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7)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主管机关的批准申请文件;

    (3)出版单位章程;

    (4)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理由)。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1)申请书;

    (2)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来源: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编辑:展悦
2006-3-6 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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