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无申请书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或者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或者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