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2日讯 逢年过节,各大商场都会推出诸如“满200送150”的促销活动。一名消费者对商家这一促销行为提出质疑,称此举使消费者进入了循环购物怪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家发放礼金券的促销行为违法。1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礼金券”案。
原告刘女士在诉状中称,2月13日,刘女士在中原百货花458元购买了一双皮鞋。按照中原百货的促销规定:凡消费满200元人民币送150元礼金券,刘女士获得了300元礼金券。当时,刘女士向该商场发放礼金券的工作人员提出返还等额现金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使用礼金券继续购物。但刘女士发现,凡能用礼金券购买的商品,价格都比较昂贵。这让刘女士觉得进入了循环购物的怪圈。刘女士认为300元礼金券所代表的币值其实隐含在了购鞋款中,由购鞋款金额折算而来,并非商家无偿赠送。由此,刘女士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礼金券的促销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收回礼金券并返还给原告300元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11日的法庭上,被告方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被告认为商场促销的活动规则在广告、券面、卖场中的说明中都注明是返还赠券而非现金,所以原告提出的返还现金的请求不符合要求。商场的促销行为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被告方表示商场让利消费者的做法并无不当,折扣来自于供应商和商场的共同让利,而非来源于商品本身,所以原告所称赠券隐含于购鞋款中是杜撰。另外,商场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达到85%,商品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消费者可充分选择,而且,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享受优惠,商场并非强买强卖,消费者也可以只花赠券,不必添加现金,并非如原告所称进入消费怪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赠券促销是否违法、是否存在欺诈等问题针锋相对。原告方说:“券面上出现了用券购买的字样,说明礼金券是代替人民币在流通,这是违法行为。”而被告方则举出自己的证据证明:“商家并没有在先涨价的基础上再行折扣,不存在欺诈行为,并且礼金券的券面、须知,广告牌上都有礼金券的使用范围,只在商场中能使用,并非流通。”
据了解,本案将择期宣判。(张晓敏、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