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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行政措施
2006-4-21 13:41:00来源:《今晚报》

    19日下午,天津市召开的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2006年天津市严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出台七项行政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1.全程监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预留比例。

    2.监督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严格按照接管条件、接管内容和接管程序做好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接管验收。

    3.建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机制,监督指导物业企业加强房屋日常勘察,超前制定年度大修计划,逐步由被动应急抢修向超前规划维修转变,有效发挥维修基金的保障作用。

    4.进一步规范企业退出项目行为,建立项目退出预警报告制度,监督物业企业按照规定程序退出项目。

    5.进一步完善物业招投标操作程序,规范招标备案、投标报名、现场查勘、评标和中标后合同签订等行为。

    6.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监管,重点做好规划详规中有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界定以及管理预案的可行性等情况的审核把关,从源头上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7.畅通业主投诉渠道,及时纠正查处企业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同时,天津市今年还将继续扩大旧区物业管理覆盖面,推动旧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方向发展。(刘英潮、吴梅、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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