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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自谋职业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指南
2006-4-25 14:43:22来源:《每日新报》

    24日天津市财政局宣布,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天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制发了《天津市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办法》,就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低保人员自谋职业领取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作出规定。该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按《营业执照》期限长短补贴

    该《办法》规定,自谋职业补贴是指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营业执照》的有效期,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的补贴。自谋职业补贴对象包括: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失业人员或无就业经历人员。

    自谋职业补贴标准为

    《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不满两年的补助1000元;有效期在二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补助2000元;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补助3000元。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视同一年期发放。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贴,不足整年的部分不予计算。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用(含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及其他停止自谋职业行为的,应退回剩余计发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就业登记后领取补贴

    该《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本人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先进行就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件,办理自谋职业补贴申请。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低保人员向户籍所在街(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对补贴人员的经营场地和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核准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机构代理发放。

    剩余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
  
    该《办法》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母亲或父亲、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的,凭营业执照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他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对自谋职业的低保人员,凭营业执照按低保标准一次性发给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领完补贴未自谋职业追回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将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领取补贴情况,记载在《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对领取补贴后未实现自谋职业的,要追回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自谋职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对骗取补贴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邓晶龙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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