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霸摩托车厂在经营期间,偷税共计335万余元。日前,津南区法院一审以偷税罪对该单位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处罚。
被告刘某某系天津金霸摩托车厂原厂长、法定代表人。2003年1月至12月,该厂在经营期间,刘某某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时任会计的被告刘某,采取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手段,偷税共计3353614.57元,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80%左右。
法院认为,该摩托车厂已构成单位偷税罪。被告刘某某系单位主管人员,被告刘某系单位会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属共同犯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的认罪态度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最终作出如下判决:天津金霸摩托车厂犯偷税罪,判处罚金350万元;该厂原法定代表人、被告刘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厂原会计被告刘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高立红、岳天晶、刘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