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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房贷被告多贷款买房量力而行
2006-5-15 11:54:09来源:《城市快报》

    近年来,选择贷款方式买房的人在不断增多,而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在急剧增加。仅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为例,2005年该院全年审理此类案件200余件,而2006年仅前4个月的审理数就已达150件。在此,法官提醒购房人,贷款买房时最好量力而行,以免因无法按时还款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1

    被告孙某(男,38岁)于1998年6月与原告建设银行天津某支行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8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南开区双峰道附近的商品房一套,并将该房抵押给原告,贷款期限为20年。被告自2005年9月起未能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06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逾期贷款本息11302.57元及相应罚息,同时担负诉讼费用。

    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意如自己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双方将解除合同,被告同时将剩余贷款本息一次性付清。否则,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案例2

    被告全某(女,39岁)于2000年7月与原告建设银行天津某支行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北辰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贷款期限为15年。自2005年9月起,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原告遂于2006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逾期贷款本息4656.76元及相应罚息。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与案例1中相同的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庭上,全某对原告代理人说:“就差了4000多块钱,真没想到自己被告上了法庭。”

    【法官分析】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法院法官做出了以下分析:

    1、此类案件的原告均为银行,被告往往是个人购房者,其中又以中青年人居多,他们往往对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有着过高的估计。被告购房者一般因为工作变动等意外发生后,无力偿还按揭贷款。

    2、被告所欠款数并不是很大时就已经被起诉。一般标的额都在万元以内,有的只有几千元。

    3、案件最终一般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几乎所有的原告主张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4、很多婚姻纠纷也是起源于此类贷款合同纠纷,新婚夫妻选择双方共同贷款买房或者由一方支付贷款买房后,一旦出现无法还款等问题,就极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

    【法官提醒】

    对于购房者,法官提出以下3点建议:

    1、尚处于创业阶段的年轻人在消费房产方面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购房,以致最后还款压力过大,自己无力偿还而被告上法庭,不仅早早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降低了自己的信誉,对将来其他方面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没有足够经济偿还能力的购房者,最好将还款期限设定得较长些,以减轻自己每个月的还款压力。

    3、贷款买房人一定要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以免造成自己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像案例2中的被告全某一样,她直到上了法庭还没想到怎么就差了这几千块钱没还自己就当了被告,可见在她的意识里,并没有意识到她的行为违约了,更没有意识到这有可能和法院联系上。这个社会越来越进步,法制越来越严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必须跟着提高,否则糊里糊涂的就可能成为被告。

    对于银行也有两点提示:

    1、加强管理,加强对于贷款人的事前审核,避免出现因此导致的还款危机。

    2、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双方的沟通,大部分的此类案件最终都以调解结案,为什么不能在法庭下,通过提前的努力解决问题呢?的确有恶意欠费者存在,但是也有部分被告是因为种种原因如更换地址、联系方式等等,而没能及时知道欠费及可能出现的情况,才导致最终成讼。如果银行方面可以提前联系,做出风险提示,就可以减少诉讼,同时节省诉讼费用。

    记者有话说

    房子,对于大部分中国的老百姓来讲,是一个归宿的象征,有了房子就有了属于自己的家。所以,人们愿意投入所有的金钱去购置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所以,年轻人结婚,都将买房作为议事日程的重中之重;所以,人们之间才有了对房子的攀比并呈加重的趋势。

    然而,房子作为一种特殊消费品,它的价格甚至可能耗尽所有的积蓄和未来若干年的收入。房屋贷款的出现,使人们能提前从银行预支这笔巨款。于是,盲目攀比出现了,为了“面子”,大刀阔斧地用足贷款额度,却忽略了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一旦自己工作或生活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这种潜在风险就会成为现实的压力,购房者就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失去信誉,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以后的生活。所以,量力而行,才是购房者明智的选择!(郭玲、马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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