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将被公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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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7-20 14:05:14来源:城市快报 |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0日讯: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获悉,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关于对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从今年8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规定》适用于坐落在本市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据介绍,对本级管辖的各类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本级劳动保障网等方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导致职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情节恶劣的。
3.非法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4.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5.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7.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8.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骗取社会保险金的。
9.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侯砚 晁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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