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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以罚代管魅影
2006-7-29 18:20:07来源:《解放日报》
  日前,某市交通规费稽查处查获了一辆自1992年以来一直没有缴纳养路费的小吊车。该车共需缴费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高达49万元,打破了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有理财专家分析,这个滞纳金的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消息甫出,民众哗然。车主花8万多元买的二手车至今已该报废,面对天价纠错费用显然“资不抵债”,甚至会破罐子破摔;这与交通部门的“依法征收”很可能会形成一对尴尬的“软对抗”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对车主“咎由自取”式的道德批判和对相关规定中滞纳金“驴打滚”式惩错的质疑,都有必要。但问题的关键是,天价滞纳金何以接连上演?

  细数我们的生活细节,会发现其实很多人被种种滞纳金所“围困”———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小灵通话费、移动手机话费、宽带网费等等,无一不存在欠费滞纳金之说。但是,反向来看,停电、停气以及延时开通通话、网络等等,却并没有所谓的“滞纳金”之说。进一步看,拖欠工资、行政部门拖延政务等等,也没有任何的滞后补偿。两相对比的结果是,所谓“滞纳金”并非市场状态下的双向约束条款,而只是行政部门以及由原来的行政角色转变而成的垄断行业,对公众按时缴费的单向管理措施。

  事实上,一些行政部门在管理和滞纳金的选择上,更倾向于“懒政”式的后者———无论出于客观变故缓缴费用还是出于主观因素逃缴费用,监管部门很少会去主动催缴或者及时纠正,而是等待“秋后算账”。以这起天价滞纳金为例,在十多年的时间,没有缴纳养路费的信息有关部门不可能一直无从查起。实质上,这是典型的“以罚代管”。

  滞纳金这个词,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更多履行管理职能的时候,本身就是“以罚代管”的性质。而在致力于构建法治化的服务型政府的市场经济时期,这个词汇依然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就很值得商榷了。从公共管理的层面看,政府在提供了公共服务之后,不应该任由一些人长期“逃税避费”,而应及时跟进执法。从电、煤气、电话等市场性公共服务的层面说,双方更应该是责权利对等的合同关系。但现实中这些行业并没有褪掉管理的气质。

  这样来看,滞纳金就是一个“以罚代管”的魅影。跳不出“以罚代管”的简单管理模式,天价滞纳金的纪录很可能保持不了多久。(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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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滞纳金的法律尴尬
·惕公权部门滞纳金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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