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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大会上污蔑领导嫖娼 被告人被判拘役3个月
2006-8-13 10:34:21来源:每日新报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3日讯:全体职工总结大会上,本市某单位的领导正在做着述职报告,一名员工突然对领导提出质问,“拿公款带着客户嫖娼”的指责让全体员工议论纷纷。领导不堪受辱以自诉的方式对诽谤他的员工提起了刑事自诉。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自诉人嫖娼的事实,损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在单位内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诽谤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李某是本市东丽区某单位的经理,今年2月,李某所在的单位像往年一样召开全体职工总结大会。李某代表单位做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在李某述职过程中,令他难堪的一幕发生了。李某在向法院提起自诉时称,正当他在述职时,单位员工陈某站起来当场向他“发难”,质问自诉人为什么带着5万元公款陪客户方某到歌厅嫖娼。陈某的话让全体员工议论纷纷,会场一时难以控制,给自诉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自诉人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客户方某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和自诉人李某去过歌厅,更没有找小姐嫖娼,也没有和被告人陈某讲过这些无中生有的事。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自诉人嫖娼等事实,给自诉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被告人陈某当庭承认曾经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向李某提出了上述问题,但并非捏造和有意散布,是有事实存在的。他是听山西客户讲的李某曾带着5万元公款陪客户方某到歌厅嫖娼的,当时有单位员工杜某和郑某在场。陈某同时向法庭出具了杜某和郑某的书面证言。庭审中,自诉人李某提出证人杜某和郑某的证人证言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庭经调查,证人杜某、郑某的书面证言收集程序不合法,无法证实是证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为目的,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故意捏造和散布自诉人嫖娼等事实,足以损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在单位内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诽谤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张北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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