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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孟母堂是依法行政吗
2006-8-14 14:49:42来源:《检察日报》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7月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对此发表意见,列数孟母堂的三大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7月31日,孟母堂家长发表声明,针锋相对地反驳了关于孟母堂违法的说法,并表示准备就此状告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据《绍南文化》8月1日)。

  孟母堂叫停引来众说纷纭。其中以同情孟母堂的占绝大多数。批评的也有,主要是对孟母堂课程内容不足或不完善的意见。从事法律教学多年,我想谈谈孟母堂事件引出的法律思考。

  首先,《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保证适龄子女接受教育的义务。但是立法者没有考虑到无法确保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形。这种情况,往往不是家长不让孩子接受教育,而是无能为力。

  在当前应试教育体制下,教师的奖金与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紧密联系在一起。教师既没有帮助学生的积极性,也不允许跟不上趟的学生留级。逼得家长要么让孩子转学,要么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在跟不上、厌学的深渊里越陷越深。这正是孟母堂家长声明中所言的“我们的孩子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去教育部门主办的正规学校学习”的原因。

  这种情形之下,孟母堂无非是为这些实际上失去学习机会和兴趣的孩子提供了另一种学习途径。从所有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来说,这种途径是对孩子受教育权利的侵害还是保护呢?我想答案是明确的。

  有教无类、因人施教,是几千年前已有的总结。“有教无类”强调的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因人施教”强调的是针对不同的受教育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我们不能把教书育人看成是机械化大生产,仅仅为了生产出千人一面的“产品”。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是要培养出拥有自由意志,充满积极性、创造性,具有鲜活个性的人。义务教育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每个孩子一生中都能够享有最起码的一段时间的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是兜底式的教育,也就是说,它是基本保障,但它不应当排斥更适合某些孩子的其他教育。

  教育部门与其制裁、扼杀孟母堂,不如认真解决我们义务教育久已存在的应试教育问题。应试教育是教育改革的失败,它毁了无数原本可以成为人才的孩子。但为什么这一问题,人人皆知、常讲常在,成了让人无奈的积弊?其实这才是教育部门最应该动脑筋、下工夫、花力气去解决的问题。孟母堂事件如此引人注目,人们的言词如此激烈,正表明人们改变现行教育制度的迫切愿望。
 
  我们无须粉饰,孟母堂确实暴露出《义务教育法》的不足之处――尽管这个法律是两个月前刚刚修改的,但这也许不是坏事。因为路是走出来的,问题暴露得越充分、意见越发积聚,对推动解决问题越有好处。

  其实,在孟母堂叫停事件中还要提及一个没有被人议及的情节,就是上海市教委7月24日列举孟母堂几项违法时适用法律不当。因为上海市教委引用的是新修订的、还未生效的、今年9月1日才生效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刘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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