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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不能触公民隐私
2006-8-18 12:58:35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9月1日起,入住酒店3小时内,客人的身份信息将出现在当地派出所的电脑屏幕上!15日,广东省政府公布《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快报》8月16日报道)

  一个地方政府以强制命令的形式令旅馆业执行这一规定,乍看起来,完全是出于当地治安常态管理的需要,具有十分正当的理由。但牵涉到是否会轻易打开入侵公民隐私的大门范畴时,广东省的这规定就凸显出其脆弱的一面,因为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保障公民拥有合法正当的隐私权。

  我想,如果说广东省的这一规定有争议的话,那么最值得争议的,便在于公权力纵然有再长的触角,也不要轻易进入公民的隐私领域,而广东省制订的这一规定,恰恰不能约束以警方为代表的公权力机构对公民隐私构成侵犯。

  譬如,任何一个公民住什么旅馆或是酒店,那本是公民的自主权利,而其一旦入住酒店之后,其所在的房间也就成为其等同于家庭一样的领地,成为个人私密的城堡,在这个城堡里,完全是个人化的,不应受到侵犯的,应该受到保密的。但显然,在广东省这一规定的要求之下,公民入住酒店的私密信息将会暴露无遗,所谓酒店对消费者的保密、所谓公民的隐私权也就无从谈起。

  问题还不仅仅止于此。当公民入住酒店的信息按规定交送到警方之后,公民的一切隐私可以说完全置于警方的眼前,那么警方该如何去保障公民的隐私不被泄露?这无疑是令所有人担忧的一大问题。

  更令人不安的是,在涉及公民隐私方面,广东省的这一规定竟然体现出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广东省的这一规定要求,“旅馆应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另一方面,“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防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广东省有关部门又该如何解释这两条自相矛盾的规定?依照这两条严重对立的解释,有关部门该向警方传还是不该向警方传旅客的身份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正当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也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之一。如果警方没有正当理由便越界触犯公民的隐私权,那么是否可视为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呢?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人思量。

  当然,更应该思考的是,公权力再大,也不能大到没有边界、可以轻易进入公民隐私领域的地步,而所有对公民私域的进入都必须是有法可依的。广东省的这一规定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有参照意义的例证。

  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话,每个人都当铭记在心。(澶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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