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铁道部索赔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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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9-12 13:31:20来源:《南京晨报》 |
第一个提起铁路涨价公益诉讼的郝劲松,再次以在春运涨价程序上存在违法为由起诉铁道部,并索赔0.5元。此外,北京铁路局也被郝劲松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名同案件起诉。(9月10日《京华时报》)
郝劲松向铁道部索赔5毛钱,原因是他发现火车票价竟然可以随意上涨,而涨价依据的是铁道部制定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本来,火车票价格属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应由政府定价,而政府定价也应经过听证程序。而且依照《铁路法》第25条的规定,火车票价格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郝劲松的行为之所以值得称道,是因为他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法律的框架内,与强大的垄断行业的“行规”进行“较劲”。可见,这样的行为,不是无理取闹的“刁民”之举,而是依法的理性维权,是以个体行为,践行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要义。
对于公民来说,如果不能对自己法律地位与具体权益有着清醒的认识,则必然不利于对自身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和履行。也正因如此,有学者曾说过,“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而郝劲松起诉铁道部,就是法治社会最需要的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的体现,它必将极大地有利于公民意识与依法维权理念的深入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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