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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酸的学雷锋输官司!
2006-9-13 9:24:10来源:《大河报》
  在鲁山县,一位名叫杜建华的环保志愿者频遭尴尬:到水库边上捡垃圾,曾被误为收破烂的;为调查采矿毁林,曾被摔毁相机;为调查水源污染,曾摔断右腿;他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成立环保协会,却因环保局称自己不是环保主管部门、不接受他的申请而搁浅;他将环保局告上法庭,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他说:“我不图名,不图利,就是想着保护环境,做点好事,没想到学雷锋也会输官司!”

  “没想到学雷锋也会输官司!”这话太让人辛酸了。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环保业务是由环保局主管的,应该是业务主管单位,这是该县民政局说的,而新乡市环保协会的成立就得到了市环保局的批准,怎么到了鲁山县,这条法规就变得有争议了呢?如果环保局不主管环保工作,那他们主管什么?他们不是主管部门,那么谁是呢?难道是文化局吗?当杜建华希望法院主持公道时,法官们想没想过这些问题?

  “成立了环保协会,可以把热心环保的人士吸引到组织周围,更好地发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那时,向环保局提出的建议也将不再是个人行为,他们将会更重视。”杜建华这样解释他的初衷。请看,在国人环保观念不很深入、全国环保形势异常严峻、污染企业软磨硬抗、环保执法部门受到种种制约的情况下,有不要报酬的群众组织帮助环保部门开展工作,按照正常逻辑,作为最大受益者的环保部门热烈欢迎、衷心感谢、大力支持还来不及,怎么反过来寻找借口让这个协会中途夭折呢?

  退一步说,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环保局是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只要能意识到环保协会的成立是件好事,环保局也应千方百计地为其开绿灯,让这个民间组织早日得到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时积极向拥有立法权的人大部门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让其他县市成立环保协会的门槛更低!要知道,一次又一次浇灭杜建华环保热情的做法,只能使违法排污者更高兴、无辜受害者更加悲哀和愤怒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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