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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官员个人报告早见光
2006-9-14 16:53:52来源:《南方日报》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8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虽然会后只播发了一条消息,具体内容并未公布,但还是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分析认为,新规定将比1997年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更具操作性,重点可能会锁定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国有大型企业的负责人。叶笃初同时建议可以规定领导干部除向有关组织报告外,还应当向公众报告,具体由接受报告的组织定期向公众公开。

  将官员个人报告的重点锁定什么级别其实只是制度完善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官员级别不是省部级就有免于报告或少报告的“豁免权”。要求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建立,但是由于监督不严以及制度设计上有缺陷,具体操作上出现了失控的现象。比如有些领导干部让秘书代为申报个人事项,有的甚至让办公室人员代为申报,并且还盖上公章,其结果是导致相当范围内报告不实。还有一种现象是领导干部要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这些领导干部又常常是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上司,上级向下级报告个人情况,在实践中难免变味,制度也就差不多形同虚设。形同虚设的制度要来又有何用呢?

  所以官员个人报告制度早就有修改的必要。诚如叶笃初教授所言,除了在组织体系内部公开之外,也不妨向公众公开。事实上,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其效果早已经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此制度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官员公开自己的个人及家庭财产,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我国近年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官员离职审计制度可算是此方面制度建设的一个努力,但其主要针对的是官员所在单位的审计,对于个人财产审计尚涉及不多。

  根据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调查表明:99.5%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有必要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这表明,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而加强这些新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应为当务之急。其实,向公众公开的策略既然已经被具有各种不同国情的国家皆证明为行之有效,再加上如今条件具备,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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