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指示能取代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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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9-15 13:43:41来源:《大河报》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人民法院新闻发布“禁区”,以下内容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见9月13日《新京报》)
其中,最后一条“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引起了舆论的热议,因为它把“禁区”无限制放大了——只要是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就一律不得发布。
在我看来,这等于是把关于新闻发布的“立法权”下放给了法院领导,赋予了“院领导指示”以法律地位,法院新闻是否发布从此完全听从于领导指示,而丝毫不必顾及舆论监督和法律授予公众的知情权。这显然不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不利于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它只有一个效果,那就是强化了法院领导的绝对权威。
当一个制度的正常运行,完全依赖于掌权领导的个人素质和职业良知,无疑是很危险的。如果法院领导可以一人掌控法院新闻发布,进而就可以实现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架空和屏蔽,“关起门来腐败”的机会必然要大大增多。“院领导指示”本质是一种“人治”,而法院的最大价值在于推进“法治”,对审判对象侃侃而谈法律的同时自己所奉行的却是“人治”,这无疑有损于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本身的尊严和权威。
“我就是法律,这个城市由我来主宰。”——这是一句经典台词,然而也是多次发生的现实,比如前不久就有一位法官对律师自称:“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说不立案,就是不立案。”法官是最不应该也最不能够亵渎法律的,当他沉迷于职权并把自己定义为“法律制造机器”时,法律和正义必将面临灭顶之灾。
可是我担心,将现实中原本已经很难规范的“院领导指示”再赋予法律意义,这实际就是在确认并强化法院领导的“我就是法律”的意识。而且,这种“我就是法律”的司法病毒,很快还会从法院领导扩散到法官。到那时,别说公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权利和正义又该到哪里去找寻呢?(舒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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