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越位下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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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9-15 13:44:13来源:《南京晨报》 |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除依法不得公布的信息外,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和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9月13日《新京报》)
人民法院将涉密案件和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设为新闻发布禁区很正常。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凭什么将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信息也列入其中。法大还是权大,在法治社会,一切权力源于法,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活动的准绳,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被纳入法律的掌控之下,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该新规在对待新闻发布这个问题上,领导的权力不是被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而是与法律规定摆在了同等的高度。从私权行使的法理上讲,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这就是说相对于作为私权的知情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设限。既然法律规定公民有权知道的信息,领导权力的越位将直接限制公众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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