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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报道禁区司法独立?
2006-9-15 16:43:02来源:《燕赵都市报》
  事实上,当下对中国司法独立最大最多的影响并非来自传媒,而是地方行政权体制性的影响。传媒监督表面上是监督司法,其实是监督行政权力对法院施加影响,本质上也是有助于司法独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近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他还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本报9月13日)

  高院对媒体设定这种报道禁区的意图很明显,是为了防止媒体审判干扰法官判案的独立,防止“舆论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从河南张金柱案到辽宁刘涌案,现实中不乏汹涌的民意超越司法程序把被告送上断头台的事件。自由首先意味着要有一个“有所不为”的边界,你挥舞拳头的自由到我的鼻子为界,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当然也应有一个边界———但这种边界应该是司法和传媒在平衡中协商共同约定的,某一方面单方为另一方设置禁区只会侵犯另一方的自由。显然,高院这个对传媒的报道限制带着浓厚的单方限制色彩,什么叫“结论性意见”,什么叫“超越程序预测结果”,什么又是“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内容”,这种法院单方面含糊其辞的规定很容易成为干扰媒体独立监督司法公正的借口,只有双方协商才能保障“有所不为”的公正。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一个老问题了,法治最发达的国家至今也未能化解这种价值冲突。为什么呢?因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价值排序上是平等的,对公众的权利保障是手心手背的关系,使一方处于哪怕一丁点儿优先位置都可能对自由形成侵犯———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这种冲突,发达法治国家一般都采取一种两全其美的平衡之道,即由司法和传媒平等协商来界定自由报道和独立审判的分寸,在互相尊重中结成良好的关系,形成一种自我节制的感觉,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比如美国司法和传媒就有着在平等互动中和谐的关系。虽然法院掌握着对新闻报道设禁的“限制令”发布权,媒体报道有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双方都非常谨慎地单方用权,法院自觉履行审判公开和协助新闻媒体的义务,媒体有节制、负责任地进行监督———这是双方在平等沟通的默契中形成的自律。高院抛开与传媒的平等协商而以“主管者”的命令口吻要求媒体如何报道,这种单方的用权只会打破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使肩负着监督司法公正的传媒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其实,从各国司法部门对待“舆论审判”的态度看,一般都是最大限度地宽容媒体报道,把努力放在自身尽量不受媒体报道的影响上,穷尽自身规避舆论影响的各种手段后不得已才对传媒设限。比如美国法院就有规定,若是审前媒体倾向性报道有可能损及公平审判,法官应当延期审理直至影响减弱,或将案件转移到另一未受传媒浸染之地区进行审判,另外,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道而可能失去公正,应令重新审判。

  如果司法本质上缺乏独立权,缺乏“独立判断不受外界影响”的能力,传媒再微弱的价值判断也会对法官形成影响;如果法官会轻易被传媒影响,那能够抵抗得住权力、金钱和人情这些因素的影响吗?事实上,当下对中国司法独立最大最多的影响并非来自传媒,而是地方行政权体制性的影响。传媒监督表面上是监督司法,其实是监督行政权力对法院施加影响,本质上也是有助于司法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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