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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复辟暂住证需协商
2006-9-16 16:57:35来源:《大河报》
  刚刚公布的《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郑州暂住3~30天的要进行暂住登记,居住30天以上的要办“居住证明”,办理该证明要交工本费,警方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暂住凭证等。警方称暂住证取消后犯罪率有所上升,而在侦破的案件中一半以上都是流动人口犯的事儿,恢复暂住证是为方便城市的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见9月14日《大河报》)

  当初废除暂住证时,官方以“人权本位”、“自由”、“善治”等为依据,如今怎么不提这些价值了呢?目前似乎有一种动辄复辟旧政策的部门倾向,婚前检查的人数少了,就有部门要恢复强制婚检;治安问题难以解决,就有人呼吁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当然,并非制度废止后就不能恢复,但政策或法规不是儿戏,应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性约束。

  一方面,必须能充分证明复辟的必要性。暂住证制度妨碍了公众自由迁徙的权利,政府恢复它是在恢复一种落后的制度。所以政府部门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做出许多努力履行新制度,比如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服务,加强了治安管理等,但新制度还是导致了比旧制度更大的“恶”。看到这些翔实的数据和证据,公众才会表示认同。否则,“恢复暂住证”很容易成为部门懒政的一种借口:为了方便警方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于是伤害民权。

  另一方面,通过废除某种旧制度而赋予公众某种权利后,政府如果想“索回”,就得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操作,而不能认为“以前是强制婚检”如今就可随意收回那已经沉淀为属于公民的权利。民主协商虽是对政府的一种限制,但可以促使政府进行某项改革时更慎重,形成所谓“取消容易恢复难”的意识。

  笔者认为,郑州市有关部门在这两方面都没有做到位。(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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