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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职责不应镜花水月
2006-9-19 12:50:34来源:人民网
  据《大河报》9月15日报道,去年8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某小区业主越众公司的工作人员上班时发现办公室价值3万多元的物品被盗。警方证实,8月22日夜,两个盗贼进入和逃出大门时,华亿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没有对其核实登记和检查所带物品。于是,越众公司将该小区华亿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华亿物业公司这样辩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物业公司不具有法定打击犯罪的基本职能;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并非专门为单个业主提供治安服务。对物业公司这种似乎“有理有据”的辩驳,笔者觉得有话要说。

  维护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这并不错,但这主要是指他们拥有逮捕权、起诉权和定罪权,陌生人进大门时对其进行登记、在小区按时巡逻、陌生人出大门时检查其所带物品,与这些权力有啥关系?

  什么叫协助公安搞好治安?据我理解,那就是弥补公安、司法机关的不足,如利用警察不能做到一天24小时死守在大门口的情况,帮警察防范坏人进入或逃脱。如果发现盗贼作案,先将犯罪嫌疑人抓住,然后交公安处理。这不但不越权,而且是社会倡导的行为。如果专职保安们连这些都不做,他们对公安搞好治安工作是怎么协助的?

  物业保安“并非专门为单个业主提供服务”,这就更扯淡了。这明显是在说,他们只为整体服务。如果这个理由成立,那么公安局也可以照搬,因为他们也不是单为某一个家庭或个人服务的!

  按照他们的逻辑,物业保安什么事都不用做,反正出了治安事故不用负任何责任。可笔者不懂,如果是这样,小区为啥要在门口设保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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