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7日讯:本市居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在自己房屋的西侧建起了变电站和交接箱,王先生认为购房前所看沙盘此处应为流水景观,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变电站和交接箱。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变电站和交接箱虽然影响了王先生的正常生活,但该设施是为了周边地区供电的需要,其中也包括王先生的自身利益,因此王先生只提出拆除该设施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因此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2004年5月23日,因为青睐小区内大面积的流水景观,本市居民王先生选中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房一套,价款53万余元,建筑面积174平方米。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房地产公司在未征得乙方即王先生的同意下,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起30日内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设立补充合同。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补充合同还约定,小区的所有配套设施按规划和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执行。没料到,去年10月,开发商在王先生购买的房屋的西侧建造了变电站和交接箱,对王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王先生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拆除该房屋西侧的变电站和交接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入住后,被告开发商开始修建变电站和交接箱,此地点正是王先生的住房处。但该变电站及交接箱是为了周边地区供电的需要,也包括上诉人自身利益,故上诉人仅仅提出拆除该设施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北 李晓园 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