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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曾矿长想合法伤害权
2006-9-30 19:13:32来源:南京晨报
  曾矿长,这是郴州坊间对曾锦春的别称。这位郴州市纪委书记不光管干部还管矿,他同时是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独揽矿权于一身。“他说开就开,他说关就关”。多名举报曾锦春的当地人说,曾锦春多借助“双规”手段,参与矿产利益的控制与掠夺。(9月29日《新京报》)

  身为纪委书记,曾锦春却不光管干部还管矿,实在耐人寻味。这使人想起在房产肃贪风暴中落马的天津市检察长李宝金。李宝金身为检察长,却与房地产商往来密切,房地产商以结交李金宝为荣。李有几句名言颇可玩味:“我是副市级,但我相当于三个副市长。”李甚至介入天津市组织人事的安排:“我力主×××担任×××职务”,“我找的×××”。

  这就奇怪了,副市级官员的能量竟然相当于三个副市长?!原因并不复杂,李宝金的口头禅足以说明一切:“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曾锦春呢?曾锦春通过批条子、打电话和直接出面的方式发矿财。如果行不通,就借助“双规”手段,参与矿产利益的控制。到了最后,连市委书记李大伦也让曾锦春三分。“两人互相卖面子,各自划分势力范围,城建与矿山‘分而食之’。”

  一个是动辄要“双规”,一个是扬言要“查你、办你!”一个是纪委书记,一个是检察长,两者都淋漓尽致地利用手中权柄,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真让人“叹为观止”。由此,笔者想到了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一书中提到的“合法伤害权”。作为官场的一种潜规则,“合法伤害权”的要害在于,它以微小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向你施压。你不能不乖乖就范,因为他的幌子名正言顺,而你又有软肋可击。因此,吴思说:“合法伤害权”,确切些应该叫“低风险伤害能力”,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援,行使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造成伤害的能力却很巨大。曾锦春和李宝金的手段为何屡试不爽、私欲为何屡屡得逞?正在于他们握有“合法伤害”的利器。

  有学者说:“能够造成伤害是权力的本质特征。”稍加琢磨,便可发现“合法伤害权”并无蹊跷之处,不管是“合法”的伤害还是“非法”的伤害,之所以能够伤害对方正在于权力在作祟,而对方却不具备反伤害的权力,或者说没有制衡的权力。《华商报》日前披露的某法官的心里话就说明了这一切,某法院欠债不还,当事人准备付诸诉讼,孰料该法院法官说:“要告法院我们不能随便立案,除非院长同意。”这是让人心酸而绝望的大实话。老百姓如此,比曾锦春和李宝金低级别的官员也是如此。

  最令人悲哀的是,曾锦春一旦要挟不成,每每迅速使出“双规”的撒手锏时,效果奇好。数据显示,2002年后的3年多时间,仅桂阳县就有11名科局级干部先后被“双规”。11人中,5人系曾锦春插手操办,“不少都是冤案。”但是,正如一名郴州纪委系统的官员说的:“被‘双规’的官员或多或少都有点问题。”这正说明某些官员确实不干不净,从而给曾锦春之流以可乘之机。这是本案中更值得咀嚼之处。

  针对曾案,湖南省领导批示天理不容,“纪委执法绝不能为私人所用”。是的,纪委执法岂能为私人所用?但要想减少乃至杜绝“合法伤害权”,就需继续加大反贪腐力度,不让纪检法官员徇私舞弊,同样也应使各级官员做到清廉,从而不给心怀不轨的“苍蝇”留下“蛋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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