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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最后赖账权
2006-9-5 11:40:04来源:《南京晨报》
  在商场、饭店、超市等消费场所中,类似“本公司对此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格式合同近日在北京叫停。但昨日,记者走访成都的各大消费场所,解释权仍然还是商家们的法宝,四川省消委表示解释权本来就不归商家。(8月31日《华西都市报》)

  我的一位朋友参加某商场的一项活动,海报上明明说奖品是一双高级运动鞋,一番劳顿后,最后却只得到印有高级运动鞋的一张海报,朋友讨说法,人家一指那14个字说,我们有最终解释权,我们说是运动鞋并没有说是实物还是海报,现在就是海报。气得这位朋友差点背过气去。

  这样的解释权也就是商家最后的赖账权,有了这个“挡箭牌”,商家尽可能“忽悠”了,举办活动可以“最终解释”,保修服务可以“最终解释”,甚至明明是设计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最后还是那个“最终解释权”,这不是把消费者当猴耍吗?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方面,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可这个“最终解释权”它所保护和维护的仅是商家的不良企图,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欺骗和霸道,更是一些不良商家躲避惩罚的一种保护伞。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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