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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超生不仅是计生
2006-9-6 9:18:33来源:《中国青年报》
  最近,重庆市拟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专门对公务员的计划生育行为作了规范。《规定》指出,公务员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与此同时,规定还要求,“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新闻网》9月2日)

  毫无疑问,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公务人员理当模范遵守,因此,对公务员的生育行为做出严格规范,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不过细品上述《规定》中,公务员“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的条款,又让人心生疑惑――公务员婚外生子与婚内违法生育,在性质上是否可以等量齐观,被视为同一个“违反计划生育”范畴的问题?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很明显,婚内违法生育,只是一个单纯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问题。而婚外生育则完全不同。往轻里说,这是一种生活腐化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一点说,是破坏国家基本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不法行为――甚至可能涉嫌重婚罪。

  这种背景下,虽然不能说把公务员婚外生子也归入违反计划生育范畴有什么不对,但如果仅仅止于此,将其与一般的婚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放在一个层次上进行“规范”,施以同样的行政处分,无疑不合理。这样一来,实际上无形中缩小、降低了公务员婚外生育的违法性。

  据我国婚姻法起草者巫昌祯教授的调查,目前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都跟“包二奶”有关,而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

  诚然,贪官“包二奶”、养“情妇”,并不必然产生“婚外生子”的问题,但反过来必须肯定的是:“公务员婚外生子”,必然都与腐败密切相关。尤其是在这种95%贪官都有“情妇”的腐败情势下,贪官“婚外生子”已不是什么个别现象。而且,一旦官员生活糜烂到了“婚外生子”的程度,背后必然伴随着重大腐败。最新的一个例子是,原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腐败案,正是由于其包养多年并生有一子的情妇,反戈一击告发,导致其腐败案东窗事发。

  可见,即使从反腐败的角度看,公务员“婚外生子”也绝不能简单地以“违反计划生育”待之。如果“婚外生子”的公务员,凭借一纸“开除”的行政处分就能轻松脱身,而不究其背后的腐败,那岂不腐败得太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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