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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物业费就该保安全 
2006-9-6 18:36:01来源:《齐鲁晚报》
  据媒体报道,在杭州的一些居民小区,业主的车辆经常被人为破坏,比如车门被划、轮胎被扎……某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后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不再交停车费。而物业方面则说,物业公司经物价局批准收的是“泊位费”,物业只负责秩序不负责安全,安全问题找公安局。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此类纠纷在各地都时有出现,因此值得关注。

  笔者以为,如果物业收的是“泊位费”,那这费就根本不应该收。因为小区公共空间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如果为了管理一定要收,则应该将收费以合适的方式返还给业主。据了解,《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把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和管理费明确分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停放在公共场地车辆的收费收入,属于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后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杭州的这家物业公司将“停车管理费”说成“泊位费”,其实是另有所图。

  媒体报道,福州市中院曾审结这样一起官司:福州市某住宅区内,一辆小轿车被破坏,车主范先生认为是物业没有看管好自己的车,遂将物业告上法庭。此案焦点在于:范先生没有交纳“小区停车费”,物业公司认为,未交这笔费用,就不该要求物业看管好他的车子。然而,福州市中院审理该案时支持了车主范先生的主张,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就应该包括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保障小区内的安全秩序,均属于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内容。范先生既然交纳了物业综合管理费,就应该享受爱车受保护的权益。法院因此判定,小区物业未尽到物业管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是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违约赔偿责任,承担40%的车辆赔偿责任。这个判例昭示的道理很简单,收了物业费就该保安全。

  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长,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亦在增加。福州市的这个判例充分说明,司法的积极作为,可以更好地保护业主的权益,因而很值得一些地方借鉴。

  “物业只负责秩序不负责安全”,如果“秩序”只是以区区几条黄线划定停车范围,那这费真是收得太容易了,但这样的“秩序”只是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秩序,业主们的利益则不包括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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