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虚报的责任人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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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9-8 12:59:01来源:《南京晨报》 |
记者9月6日从成都市政府获悉,发生于四川省崇州市实验小学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确诊宋内氏志贺菌致病病例为57人而非传言中的数百人。但就在同日,多家媒体报道说,当地曾存在瞒报情况。(9月6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今年1月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等情形的处理,也都作了相关规定。但崇州发生突发事件后,了解情况的医生被领导交代,“接受记者采访必须经过崇州市卫生局的同意。”崇州宣传部门竟然称“事件重大,一切信息由成都市统一发布,采访任何人都需上级部门同意”。
当事人为何瞒报?如果实报,那就意味着一年的工作可能要被“一票否决”,甚至主管领导要被追究,掉了“乌纱帽”。虚报呢?有两种结果。一是“上边”始终不知道,浑水摸鱼,侥幸逃脱;二是丑事“不幸”被曝光。如果曝光了,风险有多大呢?从现有报道出的“先驱者”看来,搞出几个替罪羊,再写写检讨,一般还是可以蒙混过关的。
因此,必须构建强有力的杠杆,帮官员作出正确的抉择。已经查实的瞒报、虚报行为,一旦得过且过,追究责任时轻描淡写,其示范效应非常强烈,因此,必须让虚报的责任人付出比实报严重得多得多的代价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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