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不起推敲的贪官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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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0 18:43:57 |
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原副总经理杨光良日前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他受贿15万元并用于炒股,而他则认为,这笔钱他一直放在保险柜里,没有动过一分,用于炒股后他也没拿一分钱的收益,完全将其当作公款,不认为是受贿。(1月7日新华网)
所有的贪官都会为自己作无罪辩护,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如果企图将辩护变成狡辩,则可能欲盖弥彰。
1995年,杨光良曾经拨给蔡某的科贸公司150万,他便以此向蔡某索取15万贿赂。蔡某则给了杨光良署名为林某的一张存折,杨光良则将这张存折放到办公室的小钱柜保管。
杨光良向蔡某索贿,说明杨光良有受贿的故意。按照党纪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到礼物等物品时,应该在一个月内上交,否则以受贿递交司法机关,而杨光良竟占有了该笔财产长达4年时间。
———既有受贿的故意,又有故意的行动,难道还不构成受贿罪?
杨光良又说,之所以设小金库,是因为所在部门需要筹集老干部等福利经费。
———瞧,为了所谓老干部的福利,他甚至不惜以身试法,简直成了一位为民请命的英雄了!这么说,他当初索贿,是为单位而索,索得有理,索得光荣了。按其所说不仅不该法办他,还要为他请功?
可是,既为“老干部的福利”,咋又擅自拿去炒股?(金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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