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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门诊特殊病?怎样办理登记手续?
2007-1-11 20:27:42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1日讯: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但对部分发病人群比较大,需要长期治疗,既可住院又可门诊治疗,年累计治疗费用较多的病种,规定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故称这些病种为“门诊特殊病”。门诊特殊病种是指: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办理登记时,参保人员应当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并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诊断证明(加盖医保专用章)。确诊为"门诊特殊病"后,参保人员或委托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社保分中心进行“门诊特殊病”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诊断证明、近期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社保分中心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分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的材料。

    办理“门诊特殊病”后,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参保人员可到天津市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癌症的门诊化疗必须在二级以上医院就医,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后,将医保收据、处方底联、明细单等报销凭证(以上均应加盖就医医院的医保专用章)交本人单位。因“门诊特殊病”与其他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同,因此,参保人员如在门诊同时治疗“门诊特殊病”和其他疾病时,应主动提示医生将“门诊特殊病”与其他疾病的处方、收据分开,这样便于参保人员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以免医疗保险待遇受到影响。参保人员如在门诊同时治疗不同类别的“门诊特殊病”时,应主动提示医生将处方、收据分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津报网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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