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5日讯: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告诉维权记者,自2004年11月1日起,《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开始施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按照《规定》要求,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个人工资报酬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本市规定的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上限执行。
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在内的工伤医疗待遇;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伤残待遇;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受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亡待遇。用人单位如果不给农民工上保险,用人单位要担负医疗费。
■农民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据介绍,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施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市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金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