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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土地管理条例》解读
2007-1-15 17:39:13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5日讯: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日前,经天津市人大通过,出台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进一步解读该条例颁布实施的具体内容,记者采访了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

    在谈到新《条例》与现行《条例》不同之处时,该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与2000年版《条例》相比,共有六大创新点。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法制化

    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第六条规定本市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强调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法定耕地保护责任制的确立,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增强耕地保护的法律意识。

    (二)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举措的实施,未来天津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将很大,如何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约用地的一个有效措施。为此,《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天津市将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通过立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目的是以此为导向,调动全社会的单位、公民自觉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土地权属统一登记和登记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四项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重要措施,新《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有利于督促政府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规划进行,维护土地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土地登记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土地登记簿的法律地位。土地登记证在整个土地登记中具有基础性的证明作用,土地权属证书源于土地登记簿,记载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土地登记簿为准。为保证土地登记簿的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天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永久保存,并供社会公开查询。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格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审批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用地用途、面积、界线、期限、用地条件等实施建设,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经现场查勘并验收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持该证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有效提高了证后监管的可操作性。

    土是自然资源,除粘土等国家规定属于矿产资源外,还有相当部分土资源没有纳入国家矿产目录。由于在非耕地取土缺少管理和处罚依据,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为保护土地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制度。凡申请非耕地取土许可,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适合取土的前提下,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取土方案和防护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等要件。

    (四)明确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合一性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并颁发统一的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该规定为天津目前已经实施的房地统一发证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对促进房地产登记工作便民、高效、安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设定了双禁止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严格限制的规定,以及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关“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同时考虑天津实际情况,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该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又与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政策紧密衔接。

    (六)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

    土地供应既要解决近期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又要满足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因此,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发挥土地整理储备机制的作用。而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是政府加强土地一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市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并开展土地整理储备、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具体工作。通过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和有计划地投入市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一方面可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另一方面完善了土地供应方式,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改为“净地出让”,增加了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吴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津报网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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