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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增加对灵活就业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007-1-17 20:44:49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7日讯: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保保障局获悉,由于本市今年社保缴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的调整,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对2007年本市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数额相应做出调整,同时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将补贴资金注入帐户时间提前到每季度末,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

    从2007年1月起,对具备申领社保补贴资格人员按照补贴类别,将实行新的补贴标准。具体是:享受三分之一补贴人员,月补贴由112.83元调整为126.35元,增加13.52。享受三分之二补贴人员,月补贴由225.66元,调整为252.70元,每月增加27.04元。

    另外,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方便缴费,2007年失业人员社保补贴方式仍实行按季补贴的同时,将个人补贴帐户注资时间提前到每季度末的25日—30日之间。

    由于社保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先缴后补的方式补贴资金,如果在本季度内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缴费的,那么当期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不能享受到,而且还要影响以后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资格。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正在享受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及时缴纳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费。只有在补贴季度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含季度内进行补征集)人员才可享受当期补贴。补贴季度内中断缴费又没有进行补征集的,按规定取消该季度及今后补贴资格。对于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三险)之月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征集的月份不予补贴。

    据介绍,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虽然有了一定的收入,解决了基本生活困难,但由于没有社会保险保障,对今后的养老、医疗等非常担心,存在很多后顾之忧,造成灵活就业岗位的不稳定。

    为稳定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帮助他们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让他们轻装行进在再就业之路上,去年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津劳局〔2006〕151号),从去年第二季度开始,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免除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养老、医疗等后顾之忧,稳定就业岗位。

    按照规定,灵活就业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的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和低保户等困难家庭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补贴三分之二。

    该项政策的实施受到灵活就业失业人员欢迎,截止去年末,已经累计为3.03万名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3873万元,年人均补贴1909元,此次增加补贴后年人均补贴将达到2138元,进一步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保障了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消除了他们疾病、失业、养老的后顾之忧。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要求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要求各区县紧密结合就业援助月工作安排,及时兑现补贴政策,集中时间与人员力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解决困难实现就业。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稳定灵活就业岗位,为困难群众办事实,解难题、得实惠。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面展开,请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相关知识: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或其他就业岗位时,工作场地与劳动时间不固定,难以获得稳定收入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本次对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在职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已经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大龄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以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当年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和低保户等困难家庭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补贴三分之二。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跟踪、认定其就业状态的转换,据实确认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四)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就业援助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二)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符合享受条件的,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与申请人就接续社会保险方式、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履行缴费义务等情况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在其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月起享受。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缴费凭证后,按季度补贴给本人。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适用该政策。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施灵活就业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一项新举措,把保险直接补贴给灵活就业人员,解除了这个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只隐忧,对稳定他们的就业状况,促进家庭和谐都有重要意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管理与监督。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与受理服务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经办规程操作,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冯兆君)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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