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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华喝王朝 14岁男孩欠了烟酒店9000元
2007-1-18 12:38:37


 初二学生写下的欠条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8日讯:“欠烟酒店九千元整”,这样的欠条竟出自一名初二学生之手。如今,为了躲债,这个孩子竟连期末考试都没敢参加。

  本市近郊一中学附近的一家烟酒店内,店主翟先生掏出了一张有些破损的纸条,纸条上的字整齐规矩,抬头部分写明了这是一张欠条,欠条的主要内容为欠下了烟酒店的烟酒钱以及现金共九千元,欠款人以及金额的大写全都写得非常工整,也许是害怕归还无期,欠条的最下方还有欠款人承诺“2006年12月11日前将九千元归还”等字样。翟先生指着不远处的学校说,欠款人就在这所学校里读书,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虽然承诺的日期早就过了,这笔欠款却迟迟没有收回来,而且连写欠条的孩子也没影了。

  记者观看欠条发现,上面不仅有购买中华、玉溪等名牌香烟的数量,还有购买王朝等红酒的数量和金额,另外还记载着借现金的金额。翟先生一边回忆一边告诉记者,那个孩子到店里买的都是名牌烟,而且出手很大方,那个孩子还得意地说,他的家庭条件很好,只是父母都比较忙。过了一段时间,那个孩子购买烟酒时开始赊账了,有时还自称父母不在着急用钱来借款。直到临近还款日期,店主才发现那个孩子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思,而且竟连期末考试都没敢参加。

  这个孩子还是未成年人,而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向他们出售烟酒的。当记者向店主问起此事时,翟先生解释说,当时虽然他穿着校服来这里,可却自称已经16岁了,而且在这所学校住宿的学生不仅有初中生,而且还有高中生,所以就认为他已经能自主购买了。如今,他只能把讨债的希望寄托在学校老师身上,希望学校能尽快找到那个不知去向的孩子,要回那笔九千元的欠款。

  一个学生欠下九千元的账对于学校而言可不是小事,该学校的校长和德育处老师调查得知,这个欠下九千元的学生只有14岁,因为家离学校较远,所以在学生宿舍居住,只有假日才回家。由于这个学生还是未成年人,所以学校老师只得通知家长,让家长来出面解决这件事。

  学校初中部的学生们正忙着参加期末考试,巨额欠款人却躲在了家中,连期末考试都没敢参加,家长则为他的事着急生气,同时也不知道该用怎样的方法处理才算妥当。作为家长一接到学校通知,才知道本应该在学校安心学习的孩子竟捅了大娄子,现在每每提起这件事,家长也是激动不已,家长说平时印象中孩子的花销并不大,而且给的零花钱他也表示够用,现在出现这样的事情让家长很难接受。

  同时,这名家长也说出了心中疑惑,那就是孩子手中没钱,为什么烟酒店还要赊账,甚至还再三地要借给孩子钱?记者在采访中还注意到,尽管那个孩子自称已经16岁,但是如果店主能仔细追问一下,恐怕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而且即便那是一位16岁的高中生,店主卖烟卖酒的做法能说对吗?

  细节•调查

  烟草店 没人对孩子说不
 
  根据规定,烟草专卖店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但昨天记者在暗访中发现,对于那些穿着校服来购买香烟的孩子,烟酒店是“来者不拒”。

  河东区津塘路上的一家烟酒专卖店,一名10岁的男孩刚来到柜台前,一名女子便迎了过来。“我想买盒烟。”男孩刚说完,该名女子就询问他要什么牌子,在得知要一盒“红山茶”后,随手从柜台内拿出一盒。“你是帮别人买吗?”该名女子有一搭无一搭地问了一句。男孩点头以示回应。随后,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烟,这个本不应该完成的交易,在这个烟酒专卖店竟很容易地完成了。

  询问该名女子是否知道“不能把香烟卖给未成年人”的规定,女子表示清楚。可为什么又要明知故犯呢?这名女子给出的解释则是:我已经问过他是不是给家长买的,他说是我才卖给他的。再说,这么小的孩子,也不可能抽烟呀。

  如果说这家烟酒店的人还有“不把香烟卖给未成年人”的意识的话,那么记者随后与男孩前往另一家烟草专卖店,那里的人似乎早就把这个规定抛在了脑后。

  同样是男孩走进烟草专卖店,同样是递上钱要买盒香烟,这里的售货员根本没问究竟,一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警示牌在利益的驱使下形同虚设,交易很容易就完成了。在买香烟的几分钟时间里,两人之间根本没有一点交流,看着这个还穿着校服来买烟的小男孩,售货员也没有丝毫反应。

  昨天下午,类似这样的暗访涉及本市市内六区的10多家烟草专卖店。在男孩购买完香烟后,对于记者“为什么要把香烟卖给未成年人”的提问,只有少数售货员表示“不相信这么小的孩子抽烟”,而绝大多数则是无言以对,甚至以“多管闲事”为回答,将记者赶出店门。

  细节·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一条: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吸烟、喝酒。(徐燕 王渐 李柏彦 段毅刚 姜宝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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