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8日讯:一职员在给客户汇款时,由于将收款人的卡号填写错误,使得一笔1万元款项被他人取走。事发后,该职员为追回款项,要求银行提供取款人具体情况,遭拒后,该职员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河东法院根据银行申请,查询了取款人资料且将结果告知该职员。而对于该职员退回汇款的诉求,考虑到汇款错误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006年3月22日,某公司职员韩某到交通银行位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家支行,欲将人民币1万元通过太平洋卡汇给广州的业务客户杜某。由于韩某在填写汇款单时将收款人的卡号填写错误,使得该支行按此卡号将人民币1万元汇给了在广州分行开立太平洋卡的案外人田某。款项汇出后,韩某立即要求该支行冻结此款,但由于该款已汇至他人账户,银行无权将该款冻结。后经该支行与广州分行联系得知,该款已分数次被田某取走。据韩某介绍,他于事发后多次与该支行交涉,该行均拒绝向他提供取款人的具体情况,使得他无法追回此款。为此,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支行提供其汇款人民币1万元的去向,并退回此笔汇款。
法庭上,被告支行辩称,其在履行与韩某的服务合同中并无过错,款项汇错是由韩某提供的账号有误造成的。支行是按照韩某的指令,将款项汇至韩某指定的账户,符合银行汇款的操作规程。支行与韩某订立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韩某应确保提供的卡号与户名一致,如提交后返回的户名与实际不符,银行将以您提供的卡号作为入账依据,由于您提供的卡号有误而导致误存,后果由存款人本人自负。”按照该约定,误存责任应由韩某承担。综上,不同意韩某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2006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已发生的太平洋卡结算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按照原告填写的汇单上的卡号将原告的款项人民币1万元汇往在广州分行开立太平洋卡的客户田某账号,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没有过错。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在汇款时所填写的卡号与被告汇出款项的卡号是一致的。原告认为汇款错误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该错误是由原告造成的,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汇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汇款人民币1万元的去向一节,案件审理中,被告已申请法院向广州分行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田某个人资料,且法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原告。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 王琪 李洪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