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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记者还是收买记者
2007-1-19 16:12:28
  许多政府部门似乎有一种“颁奖癖”,动辄设这个奖评那个优,给这个颁奖给那个发证书的,喜欢以“颁奖”的形式来促进工作。当然了,喜欢发奖也没啥不好,奖大多时候是个好东西,比如“安全生产奖”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奖”能促进家庭计划生育。但不是想给谁颁奖就给谁颁奖,因为每一种奖项里都隐含着一种发奖者与受奖者的关系,比如“安全生产奖”隐含着上级对下级的激励,“计划生育奖”隐含着政府对社会的引导。政府有资格给自己的下级颁奖以激励其努力,但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监督对象时,有资格给自己的监督者颁奖以促使其更好地监督自己吗?当然没有资格,而“舆论监督奖”正是一种被监督者欲凌驾于监督者之上的“僭越式颁奖”。

  在我国,除了人大监督、领导监督、审计监督等强势监督形式,还有不可忽视的舆论监督,它也是一种监督力量,是政府权力的监督者。去年9月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到如何发扬民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时,再次强调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也就是说,媒体是舆论监督者,政府权力是被监督对象。监督与被监督是怎样一种关系呢?它们应天然地保持一种距离。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猫干得再好,奖励它的不应是猫的监督对象老鼠。地方政府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即使非常感谢自己的监督者,也不应通过“颁奖”这种形式,而应是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地方政府没有资格向自己的监督者颁奖。

  之所以会出现“舆论监督奖”,这表明某些地方政府骨子里对舆论监督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权力凌驾意识,他们并没有真正把自己当作媒体的监督对象,没真正把媒体当成监督者。如果他们有着清醒的角色意识,有“被监督对象”的自知之明,是不会给自己的监督者颁奖的。

  显然,这种混乱了监督者与监督对象关系的“舆论监督奖”,是对舆论监督的“软抵制”。公然抵制舆论监督显然不可行,而通过只奖励那些适合自己“口味”的监督却能有效地控制舆论监督的价值取向。如今越来越多的地方喜欢选择这种“软方式”抵制舆论监督,比如某地出台规定高额奖励正面报道,比如某地规定被采访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中央、省外媒体的采访———这些对舆论监督的软抵制在一些地方很常见。(曹林 北京 知名时评作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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