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20日讯:在路边玩耍时,一男童不慎用小石块击中了停在此处的轿车。车主发现车身划痕后,找到男童父母索赔。在当场赔付了3000元后,男童父母反悔,即以该车主不当得利为由,支持男童起诉要求退还赔款。两审之后,法院认为,事发后原告父母看了车身划痕,且赔款系双方协商确定,现要求返还,未能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6年5月2日17时许,7岁的小伟(化名)与几个小朋友一起在大港区某商厦后的空地上玩耍。其间,小伟用小石块投在一辆“广州本田”轿车前机盖上。前来取车的车主薛某发现车身有划痕后,即询问还在周围玩耍的小朋友是谁弄的,小朋友指认是小伟所为,薛某随即将小伟带到其父母处,要求解决问题,小伟当即表示自己不是故意的。小伟父母和薛某一起看过车辆划痕后,经协商,同意赔付薛某4000元,当场给付3000元,并出具1000元欠据一张。当晚,小伟回家后,其父母询问事发情况,小伟表示车上划痕并非其所为。小伟父母听后反悔,要求薛某退钱,薛某不允,小伟父母遂支持小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薛某告上法庭。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小伟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薛某没有相关事实或法律依据取得赔偿款。而案件审理中,小伟自认用石块投其他小朋友过程中,石块落在车身上。且事发后,小伟的父母(监护人)也看了车上的划痕,并到车辆修理厂询问了修复费用。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了赔偿数额。由于小伟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小伟的法定监护人给付薛某款项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薛某据此取得赔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在事件发生时,小伟父母交付薛某赔款时并没有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给付,如今再以此为由要求薛某返还,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小伟所举的6份书面证言均为其委托他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其证据来源在客观性方面有缺失;同时,该证人证言的形式为书面证据,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询,该证据形式不规范。因此,小伟要求薛某返还赔偿款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小伟诉讼请求。(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霞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