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体 育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强国博客
首页>>新闻中心>>022时评>>信息内容 【字体:
嫖娼费性贿赂是两码事
2007-1-24 18:33:45

    2006年12月24日,景宁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浙江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丁某的9500元嫖娼费计入受贿额。(1月23日《检察日报》)

    初读新闻,我和很多人的感觉一样,觉得温某因为接受了他人的嫖娼费而定为受贿罪,似乎是司法机关在推动性贿赂入罪上迈进了一步。然而仔细分析却发现,嫖娼费与“性贿赂”根本就是两回事。

    请看报道: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丁某将钱直接放在温某所住宾馆房间的枕头下,由温某自己支付。从这一报道我们可以看到,丁某是将钱直接给了温某,只不过是温某将这些钱用来买“性”而已,这种受贿跟通常的受贿没有任何区别。

    “性贿赂”是指本人或利用他人向人提供“性服务”的“贿赂”行为。在“性贿赂”中,行贿一方是付出了“性代价”,受贿一方是得到了“性服务”。“性贿赂”之所以引发争议以及不好入罪,主要在于我国法律中将受贿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而“性服务”却比较抽象,不好计算其价值。

    正因为“性贿赂”入罪存在争议,而对“性贿赂”入罪在各国有先例可循,我们才希望司法机关进行积极探索。但景宁县司法机关没有在这方面作出努力,因为当需要他们运用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推进“性贿赂”入罪时,他们退步了。比如丁某起初“宴请”温某的近20次嫖娼,都是由丁某预先支付了费用,按理说,温某接受的这近20次嫖娼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应当计入其受贿数额。但景宁县司法机关却以这种行为属于“性贿赂”,存在争议为由,没有将其计入受贿数额。这才真的令人遗憾不已。(杨涛)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冯心
相关链接
·老师嫖我才敲诈是鬼话
·富姐对书记荒唐爱情论
·当街处理妓女嫖客违法
·示众“小姐”践踏人权
·舆论学视角下的嫖娼门
·强制“艾检”于法无据
·当真相成谜,谣言必出
·性贿赂是贿赂就应惩罪
·副局长嫖娼是萝卜是泥
·游贿是贿,性贿不是贿?
推荐新闻
最新更新
嫖娼费性贿赂是两码事
今天我们怎样孝敬父母
乱上厕所是个啥罪过?
有了夜公交越夜越美丽
“往死里打!”最残酷
春节申遗又想打口水仗
乱用“谐音语”该休矣
到底哪种牙膏不合格?
读到这种新闻你会咋想
公安不管“作弊事”?
热线电话: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