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26日讯:一男子在医院里与他人发生纠纷,一怒之下出手将对方打成轻伤。日前,南开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该男子判刑10个月,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50余元。
法院经审查明,去年9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南开区某医院一楼门诊大厅内发生口角,后发展至二人互相殴打。其间,被告人金某拳击被害人李某面部,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并因治疗造成经济损失45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因琐事殴打他人并导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安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