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那些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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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7 17:19:31 |
有这样一组谜语,头一个谜面是“乌龟的屁股”,打一法学术语,谜底是“规定”(龟腚)。第二个“小乌龟的屁股”,谜底是“新规定”;再一个,“大乌龟背着小乌龟”,谜底是“上面又有新规定”;如果“老乌龟和小乌龟打架了”,那就是“老规定和新规定有冲突”;要是“乌龟上厕所”,显然这是一个“臭规定”;“给乌龟擦屁股”,这就叫“对付臭规定”。
不管你愿不愿意承认,我们已经生活在一堆规定之中。几乎每一部法律出台之后,都会被层层转发的一堆规定所掩盖。法律本来可以直达公众,当然也包括基层执法人员。但事实上,基层官员通常看到的却是《XX县关于深入贯彻XX市关于深入贯彻XX省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贯彻XX法的意见的意见的意见的意见》,就在这样的层层传达之中,立法的精神早已在不知不觉间悄然流失。
在“以规定贯彻法律”依然成为行政的习惯时,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付臭规定”就成了摆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面前的主要任务。《新京报》日前报道了一个“对付臭规定”的典型:河北省永年县法制办。报道称,2006年,这个法制办否决了5份“红头文件”。而在过去3年里,永年县被否决和修改的不规范性文件超过200件。“对付臭规定”是如此成绩斐然,所以河北省将永年县法制办评为“先进典型”。
颇为滑稽的是,永年县法制办在“对付臭规定”上之所以有今天的成绩,仍然是因为“上有规定”,而并非法度使然。报道中称,2003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旨在限制“政府之手乱伸”的《行政许可法》,作为该法的配套举措,全国各地都开始大规模规范红头文件,河北省和邯郸市也分别下发了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的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当然了,永年县法制办的“成绩”“关键”还在于“领导支持”。无论河北省法制办宣教处某负责人,还是永年县法制办主任刘雄辉,都刻意强调了县长李明朝和分管副县长刘小勇的支持。
永年县法制办就是这样一个不可复制、也无法推广的“先进典型”,我无意否定这一“典型”的可贵,尤其是在“法制工具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更无意否认他们在“对付臭规定”上的成绩与意义。只是,这一成绩的背后,其示范价值又何在呢?人治之下的“法制”会带来或促进我们所努力追求的“法治”吗?依“规定”来“对付臭规定”所获得的这份成绩,能够久远吗?老实说,我很担心。李县长也好,刘县长也罢,他们总是要调走的。如果换了别的县长,永年县法制办还能不能成为一道“对付臭规定”的闸门?没有李县长、刘县长的县市,那儿的法制办是否就要一直这么放开“臭规定”泛滥的口子?(王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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