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日前说:“领导干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织者、带头者,而不是矛盾的制造者和加剧者,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防止搞强迫命令,颐指气使,滥用权力。没有与老百姓打成一片的好作风,没有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轻率地视百姓为‘刁民’,就不可能化解矛盾,赢得民心,确保社会长治久安”。(见1月23日《人民日报》)
“刁民”不是个新名词。在传统专制社会,它是对那些不愿忍受压榨压迫、敢于通过种种渠道告状或反抗的百姓的一种贬称,因为这部分人不那么逆来顺受,又有些头脑,常常令统治者头痛。
今天,我们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已赋予公民各种申诉、控告、检举和建议、批评的权利,群众的意见、声音完全可以通过若干法定渠道向各级政府反映,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也在根本上符合百姓的利益。可缘何依然有人被视为“刁民”呢?
在我看来,现在一些人眼中的“刁民”之“刁”,其实就是喜欢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文件精神来对照自己的身边事,思考问题,从而找出地方和基层部门违反法规和政策的问题,并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的行为,特别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针对那些明知违规又不肯改过的部门和官员“纠缠不休”、告状上访。这些“刁民”往往有一种“认死理”的精神,不解决问题不罢休,因而很容易成为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的“不安定因素”,令某些官员备感头痛。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一些人眼中的“刁民”,是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公民,是敢于揭露政府官员违法腐败行为、敢于给某些部门工作“挑刺”的人。这种“刁民”之“刁”,其实是一个法治社会中负责任的公民的行为,这样的“刁民”的存在,会迫使相关部门不得不时时检讨自己的工作,学会依法办事而不能胡作非为。
当然,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人天生就愿意当“刁民”。“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群众反映和提出的问题合理合法,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谁也犯不着“放刁耍赖”。正像栗智书记讲的那样,只要各级领导干部都不折不扣地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不搞强迫命令、颐指气使、滥用权力,所谓的“刁民”将会越来越少。(朱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