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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保部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如何领社保补贴
2007-1-29 11:25:13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29日讯: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据劳动部门介绍,由于今年社保缴费最低和最高标准调整,本市对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2007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进行相应上调。从1月份起,对具备申领社保补贴资格人员按照补贴类别,实行新的补贴标准。

  针对人群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或其他就业岗位时,工作场地与劳动时间不固定,难以获得稳定收入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本次对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在职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已经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大龄失业人员。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适用该政策。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以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当年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为准。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和低保户等困难家庭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补贴三分之二。

  申领流程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账,跟踪、认定其就业状态的转换,据实确认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四)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就业援助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二)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姜艳秋 王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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