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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6岁脑瘫儿申请安乐死 律师称属于犯罪
2007-1-29 13:11:12
    为儿治病,双亲债台高筑出此下策;律师表示,在我国为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属于犯罪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29日讯:在儿子被诊断为脑瘫后,宜宾一对年轻夫妇与住院分娩的医院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诉讼,结果仅获判1万元赔偿。面对不堪重负的医疗费用,近日,夫妇俩提出一个令人痛心的请求:我们能否为儿子申请安乐死?记者为之震惊!日前,记者对这对夫妇5年来的经历进行了采访。

    事件:两岁儿脑瘫了

    胡伟是脑瘫儿的父亲,家住翠屏区。据介绍,2001年6月16日,胡妻胥纯真在宜宾县妇幼保健院顺产生下儿子胡又双。医院病程记录为:早产低体重儿,生命体征正常。同年6月21日晚,胡又双吃奶时呛咳,嘴唇发绀。“由于医生称没有救护车,我们只得搭出租车将孩子转院。”

    接诊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脐炎和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伴颅内出血。次年9月,该院法医门诊鉴定:胡又双患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瘫,属四级残疾。2003年4月,胡又双经重庆医科大学诊断为脑瘫。

    诉讼:医院赔偿1万元

    2003年1月,胡伟代儿子将宜宾县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及精神损失等共计37万余元。

    庭审中,宜宾市医学会受托作出鉴定:保健院对产妇母子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患儿转院、病情观察、认识及记录方面存在不足,但这些不是造成患儿脑瘫的原因,不构成医疗事故。胡伟夫妇不服,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论为:脐炎、败血症和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导致脑瘫的主要原因,与医院消毒护理不当有一定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健院对胡又双的诊疗护理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对胡的病情认识、观察不全面,以及转院等方面存在不足,对及时治疗产生了一定影响,应给予适当赔偿。判决赔偿医疗损失1万元。上诉后,宜宾市中院维持原判。2005年9月,再审判决依然是“维持原判”。

    医院:作人道主义补偿

    为了给儿子治病,为了应付诉讼,双双下岗的胡伟夫妇已经债台高筑。他们一边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一边买来大量医学书籍,了解脑瘫病的知识。对脑瘫知识了解得越多,他们越绝望,“这种病基本上没有希望治愈。”

    宜宾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负责人认为,法院已经三次判决,“我们在治疗中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判决赔偿1万元实际上是出于人道的补偿。”据该负责人介绍,脑瘫发病原因很多,一旦诊断为脑瘫,根本没有治愈的可能,“我对胡伟夫妇的遭遇非常同情”。

    求助:想让儿子安乐死

    在父母精心呵护下,胡又双今年快满6岁了。由于脑瘫,孩子的全身瘫软无力,任何时候都需要人照料。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护理困难让夫妇俩不堪重负,近日,胡伟夫妇致信本报,希望为儿子申请安乐死,“继续这样下去,不管对儿子还是对我们都是一种痛苦。”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不管胡伟夫妇有多么充足的理由,都无法为儿子申请安乐死。据介绍,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在我国,为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属于犯罪。郭律师认为,胡伟夫妇可通过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或向社会求助的方法得到帮助,“不管胡又双的病情能否治愈,他的生存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陈章采田富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华西都市报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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