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的尊严也应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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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3 14:24:11 |
近来,某地报纸上刊登了两起刑事案件的报道。一起是特大盗窃和破坏油田易燃易爆设备案,因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腿有残疾,于是记者先生便在报道中称犯罪嫌疑人张某为“瘸狼”;另一起是纵火案,记者在报道中称大逆不道,火烧双亲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人狼”。并把“瘸狼”和“人狼”写入大字标题,加以炒作渲染,笔者感到似有不妥,愿与之商榷或探讨。 我国是个经历了漫长封建主义社会的国家。在那个社会里,真理被压制,正义被歪曲,思想被阉割,人性被扼杀,身体被摧残。野蛮、专制、非礼和残暴的统治,使人的生命、尊严和价值等等根本得不到保障。譬如:秦始皇为发泄心中的怨恨,竟把谋害他的击筑师高渐离双眼剜除;汉武帝因太史令司马迁替李陵辩解,竟残忍地将其生殖器割掉。常人尚且如此,犯了罪的人及其生命和尊严就更不在话下了。 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我们的民族和社会在人道和法制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并没有完全摆脱封建主义的劣根性。在一些问题或事物上,常常表现出对人本的轻蔑,对人性的背逆和对人道的践踏。最典型的,要属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那场旷日持久的“文化大革命”了。在那个人妖颠倒的年代里,“当权派”被强制戴上高帽进行批斗;文化名人和学术权威,被称为“牛鬼蛇神”遭到关押;男女关系问题,被斥为“搞破鞋”将当事人游街示众;遇罗克因为写了《出身论》而惨遭杀害;张志新因为揭发了林彪、江青反党集团而被割断了喉咙……可见,文明与野蛮,人道与兽行,真理与谬论,始终在进行着殊死的较量。好在最后,文明、人道和真理终于占了主流和上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人权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党中央提出“以德治国”和“以人为本”的伟大方略后,为厉行法治,维护人权,倡导文明,革除陋习等等,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对罪犯的改造和处罚方面,我们也不断与国际惯例接轨,推陈出新,显示文明进步。譬如,过去把歹徒习惯上统称为“罪犯”,现已改为“犯罪嫌疑人”。因为,只有在法院审理宣判后,才能定罪或非罪;对在押犯人不再统一要求剃光头,并在押解途中为其戴上头套,以维护其尊严;在执行死刑处罚中,由枪决逐步试行药物注射死亡,以减少其痛苦等等。目的就是维护人权和人道,体现人文关怀。 说到媒体报道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确罪大恶极,罄竹难书。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憎恨不能没有理性。新闻记者不可先入为主,带着强烈的个人感情,随意称呼犯罪嫌疑人为“瘸狼”或“人狼”。客观、公正和理智,是记者和媒体必须遵循的原则。换言之,因张某性情残暴,狡猾多端,加之腿有残疾的特点,盗油团伙内部成员称其为“瘸狼”并不为怪;老百姓恨刘某忤逆,骂其为“人狼”也可理解,而新闻记者却不可机械“拿来”,具有舆论导向作用的媒体也不可随意炒作。否则,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严是种侮辱,同时也降低了社会文明尺度和媒体的品格,严重者可造成新的思想混乱。“文革”中的刀笔吏姚文元、戚本禹等人捉风扑影,混淆黑白,大开杀戒,想来至今还让人心有余悸。还有,一贯标榜自己是“人权斗士”的美国人,在伊拉克虐俘事件中的丑恶行径,对所谓的“文明”和“人道”,也是一种绝妙的嘲讽。 总之,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的导向,记者要当好文明的卫士。愿我们的新闻记者们,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法律观念,恪守职业道德,防止误导公信力,切不可把不雅甚至有悖文明的东西,粉饰一番后,硬是塞给读者。因为,盗火者比盗物者更危险、更可怕。[若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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