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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自2007年2月1日起可炒境外股
2007-1-4 14:44:44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4日讯:从2007年2月1日起,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简化业务手续,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取消了个人结汇长期执行的单笔额度限制,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但央行未公布具体的年度总额。

    《办法》还规定,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李峻岭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国际金融报》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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