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体 育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强国博客
首页>>政务>>电子政府>>信息内容 【字体:
天津市出台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2007-1-5 10:32:10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5日讯:为加快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日前市政府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的房屋进行拆迁或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的,拆迁人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委托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迁单位收回原权利人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占用土地部分拆迁的,由拆迁单位确认拆迁边界,并提供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字盖章的拆迁边界图。

    (四)拆迁单位代原权利人办理裁余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并支付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依法完成房屋拆迁的,原房屋和土地权利灭失。

    (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提交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未提交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原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自行作废。

    (三)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占用土地部分拆迁的,被拆迁人应与拆迁单位确认拆迁边界,并在拆迁边界图上签字盖章。拆迁边界图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附图。

    (四)拆迁单位负责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提交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未提交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原房屋和土地权利证书自行作废。(张新民 贾传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津报网 编辑:晓菡
相关链接
·天津市工业用地出让有标准
·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联合发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推荐新闻
关于增补天津站交通枢纽工程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关于安排好冬季人民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年—2010年)》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关于做好天津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天津市住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关于综合治理北辰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冥纸等封建迷信活动的通告
最新更新
天津市出台基础设施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李福海等任免职务的通知
房屋安全使用条例施行住宅楼禁改经营性用房
天津市规范停车场建设用地 缓解停车压力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公告
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宣传手册摘要
天津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大型灾害4小时内速报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关于编制2007年市级预算和区县级预算的通知
天津市发改委研究确定2007年的重点工作
热线电话: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news@022net.com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 〖人民网·天津视窗〗京ICP00006号
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