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胡言乱语也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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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5 16:08:15 |
据新华社报道,为确保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四川省推行了“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目前专家库已扩大到7000多名评标专家,同时有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处罚。(1月3日《新京报》)
专家之所以被称之为专家,就在于其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独特视角,对问题的认识更深刻也更权威。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中,对于某些专业性极强的问题,需要通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来作出科学决策,或者说对于某些资质认定,需要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团来进行权威认定。不论是专家进行论证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还是专家参与具体的资质认定,都是一种足以影响公共利益的“专家发言”。
但知识带不来道德进步,如果专家“发言”缺乏有力约束,专家完全可能运用专业知识的光环来行道德败坏之实,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早在广东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导致123名矿工殒命前,一个由7名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考察和论证的结论竟然是,安全漏洞百出的当地煤矿生产条件“是安全的”。这在当时就引起了关于专家“发言责任”的集体反思,几乎没有人不认为这样的不良专家应当承担责任。
请不要误解我对于专家“发言责任”的界定,因为动辄对专家发言追究责任,其实涉及到一个更为严肃的问题———对学术自由的干涉。从理论上讲,不管专家的言论在普通人看来怎样的荒谬,只要其不直接影响到公共决策或者不是参与具体资质认定的“结论发言”,都是正常而且必须被容许的学术自由。但现在的问题是,不少专家的“发言”已经逾越学术争论的范畴,成为制定公共决策的依据,这种情况下的专家责任追究,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学术自由来豁免“法治责任”的。
法治社会讲究的是权责相当,虽然某种程度上专家并没有公共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但其介入公共决策过程的“专家论证”,却由于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很容易成为公共决策的“科学依据”。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也从反面隐喻了专家发言“能力越大,风险越大”的事实,此种情况下,由于我们无法寄望于专家个人的道德自律,只能借助责任追究这一“风险条款”来增加专家发言的风险,从而以此来提升专家在参与公共决策时“发言”的公正性和责任感。(志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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